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保險小百科》02什麼是被保險人?受益人?




(資料更新日2016.04.25.)

本文介紹,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受益人。

保險契約的關係人

與保險契約有關的人除了之前文章介紹的訂定保險契約的當事人」:要保人、保險人之外還有另外兩種:被保險人、受益人,這兩種身分,稱為保險契約的關係人」。

1:要保人幫自己投保

比如,大華與阿花是夫妻。某日,大華去找FF人壽保險公司,寫了一份要保書,投保十年期定期壽險。

以大華自己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為太太阿花。

保額700萬元,一年保費約2萬元,由要保人大華的銀行帳戶扣繳保費。

幾天後,大華收到了保險單。

在這個例子中,當事人是大華跟FF保險公司。大華為要保人,FF保險公司為保險人。

關係人是大華跟阿花。大華為被保險人,阿花為受益人。

這是大華為要保人,同時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太太阿花為受益人,與FF保險公司訂立的一張定期壽險契約。

倘若契約有效期的這十年間,被保險人大華身故死亡了,保單的受益人阿花,可以領到身故理賠金700萬元。

2:要保人幫他人投保

阿花與大華結婚多年後,生下了女兒小花。

阿花與大華一同去KK人壽保險公司,寫了一份要保書,投保二十年期定期壽險。

以先生大華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為女兒小花。

保額300萬元,一年保費13,000元,由要保人阿花的銀行帳戶扣繳保費。

幾天後,阿花收到了保險單。

在這個例子中,當事人是阿花跟KK保險公司。阿花為要保人,KK保險公司為保險人。

關係人是大華跟小花。大華為被保險人,小花為受益人。

這是阿花以先生大華為被保險人,女兒小花為受益人,與KK保險公司訂立的一張定期壽險契約。

倘若契約有效期的這二十年間,被保險人大華身故死亡了,保單的受益人小花,可以領到身故理賠金300萬元。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可以是要保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

上述的兩個例子中,例1是要保人(大華)幫自己投保;例2是要保人(阿花)幫他人(先生大華)投保。

要注意的是,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要經過被保險人書面(簽名)同意,且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

而且,被保險人隨時可以書面撤銷契約。(保險法第105)

要保人可以變更,被保險人不得變更

比如,上述例2的保單,阿花為要保人,以先生大華為被保險人之保單,若干年後,可以變更「要保人」為大華,改由大華自己繳保費,這是沒問題的。

要保人可以任意變更,不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

但是,被保險人就不能變更。

因為,保險契約是以「被保險人」為主體,依據大數法則,以他的年齡、健康狀況等,評估保險費。

一旦變更被保險人,保險費就不符合投保當時的評估計算,因此,被保險人是絕對不得變更的。

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一定是別人。因為,當我已經身故死亡時,這筆錢我自己是領不到的,一定是別人領。

受益人可以指定一個,也可以指定很多個。

在兩人以上身故受益人的情況下,可以同順位,依比例分配。也可以依順位,順位在前的已過世,才輪到後面順位。也可以順位、比例混合,隨要保人自己的意思去分配。

比如,保險金額300萬,依比例:阿花40%、小花30%、小華30%

則被保險人大華身故後,三位受益人分別可得到120萬、90萬、90萬的壽險理賠(300*40%=120萬,300*30%=90)

比如,依順位又依比例:1.阿花100%2.小花50%,小華50%

則被保險人大華身故後,第一順位的受益人阿花還活著,就獨拿100%的壽險理賠金,也就是300萬元。

若此時第一順位的阿花也過世了,則第二順位的小花與小華,分別可得到150萬的壽險理賠(300*50%=150)

務必指定受益人

有的人買保險,可能想說,自己如果有個「萬一」,反正身故保險金,一定是子女或另一半或父母領取,所以沒有特別指定受益人

但是,根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問題來了: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同時留有「負債」,依民法與遺贈稅法規定,要先用遺產去償還負債,也就是保險金可能要先拿去還債(房貸車貸信貸卡債,或其他負債),剩下的,才能給遺族繼承

因此, 「指定受益人」 欄位務必填寫,才能將對家人的愛(身故保險金),完整的留給親愛的家人

(參考書籍:《錢難賺,險別亂買》253頁,朱國鳳、邱正弘著,時報出版。)

受益人要有保險利益

保險公司一般都規定,投保時,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必須有「保險利益」。通常要符合保險法第16條之規定: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有的公司規定會更嚴格。比如,某些保險公司會規定,身故受益人必須為「配偶或直系血親」,否則不能投保

這是契約自由原則,訂立保險契約時,一定要照保險公司(當事人之一方)的規定,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這裡會有個問題。比如,未婚無子女的單身族某甲,想要指定常關心她的外甥女(姊姊的女兒)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外甥女是旁系血親,不合乎上述保險公司的受益人規定某甲該怎麼辦呢?

身故受益人,可以變更

假如某甲的母親仍然健在,她可以在投保時,先依保險公司規定(直系血親),以母親為身故受益人。

等保單生效,拿到保單之後,某甲再去變更身故受益人為她的外甥女。這就完全合法,沒有問題的。

因為,保單(保險契約)生效之後,要保人可以任意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這是要保人的權利,保險公司無法干涉。

身故受益人,也可以變更為周杰倫或蔡依林,隨你高興。

只是,身故受益人能否真的領得到身故保險金?那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的要件

關於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多數保險公司會規定,要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單或其謄本
2.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3.保險金申請書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存款帳號之證明文件。

由上可知,即使列名為身故受益人,也不見得能領到身故保險金,還要檢具相關文件

死亡證明如何申請

若在醫院往生者請其主治醫師開立再到櫃檯批價用印。

有些到急診前已死亡者則需請轄區派出所通知檢察官司法相驗後再製發死亡相驗証明書;

若是家中長者老邁多病,在家中緊急發病,來不急或在送院途中即往生,可先至管區派出所備案,再備妥原診療院所近期之診斷書或病情(出院)摘要19992555-3000申請行政相驗。

(申請死亡證明之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網站)

通常,除非是家屬,否則不容易取得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

也就是說,雖然保單生效後,能夠變更身故受益人為周杰倫或蔡依林或者任何其他人,但除非家屬願意提供給他們死亡證明及相關文件,不然,這筆身故保險金,他們恐怕是看得到領不到的

《保險法》原文

上述相關名詞,保險法中的條文,如下所示。

保險法第4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保險法第5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110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保險法第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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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與各保險公司、周杰倫、蔡依林、時報出版、博客來等,均無任何利益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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